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(试行)
根据《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》,制定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,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标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。
一、房屋
(一)产科门诊:设门诊室、检查室、高危孕产妇门诊室,有候诊场所和宣教所。
(二)分娩区:分娩区集中一个区域,设置缓冲区。设有分娩室和隔离分娩室、更衣室、卫生间、刷手间、待产室、污物处理间。分娩室与待产相邻。有条件的应设置三通道、开设导乐分娩单间和高危孕产妇待产室。
产科门诊和分娩区:墙面装饰瓷砖或油漆、粉刷;地面水磨石或地砖,有倾斜度及下水设施;门窗严密、光线充足、装有纱窗、纱门、紫外线(按标准距离)或蒸熏,室内有水池,有取暖、降温、控湿设备。
(三)母婴同室: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,室内安静、清洁、通风、舒适、日照好、便于消毒、色调温馨。
(四)高危新生儿病房:有条件的应设置高危新生儿病区或病房。
二、设备标准
(一)门诊:应具有有体重计、皮尺、骨盆外测量器、胎心听诊器、多普勒听诊器、健康教育等相关检查设施。
(二)分娩室:产床、器械台、敷料柜、桌椅、急救柜(内放急救设备和药品)、婴儿电子秤、血压计、听诊器、胎儿听诊器、胎心监护仪、红外线辐射婴儿抢救台、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、氧气面罩、加压给氧囊、氧气瓶或中心供氧、低压电吸引器及各种产科器械(产钳、穿颅器等)、静脉切开包、子痫病人所有(开口器等)、照明灯、插座、挂钟、污物桶、浸手桶、冷暖气设备。
(三)母婴同室:配备婴儿小床及符合医院病房配备标准。病区内设婴儿沐浴设备。
(四)高危新生儿病房:配置电动吸引器、新生保温箱、开放式暖箱、红外线辐射抢救台、婴儿呼吸机、婴儿血压计、新生儿体重测量计、篮光箱、新生儿监护或心电监护仪、新生儿氧罩、冷暖设备、新生儿沐浴设备、负离子发生器、输液泵。
门诊、母婴同室应配有紫外线、药物熏蒸等消毒设施。分娩室、高危新生儿病房均为二类环境科室应有空气消毒设备:循环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。
三、技术服务项目
(一)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。
(二)开展产前诊断的宣传和咨询,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,应提出医学意见,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。
(三)为孕产妇建立围产保健册,开展产前检查,正确使用产程图,提供卫生、营养、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。
(四)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选,定期开设高危门诊,并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监护、做好高危登记报告、随访、转诊,对有过不良妊娠结局的孕产妇进行医学检查指导,提出医学意见。
(五)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,严格遵守有关诊疗规范和技术常规,掌握转诊标准。
(六)定期产后访视,指导产妇康复技术和科学喂养婴儿,提倡母乳喂养,落实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。
(七)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和报告制度,完成统计报表。有条件的单位实行计算机管理。
(八)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项目的具体工作。
(九)开展健康教育咨询。
四、产科技术管理
(一)妇产科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,接受同级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检查、业务指导。
(二)科主任负责对医疗技术、科室管理,制订实施检查有关工作制度及操作常规。定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的分析讨论。
(三)院内应成立产科抢救小组,(由妇、儿、内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),开展业务培训、院内外疑难病例的抢救会诊、死亡评审等工作。
(四)加强剖宫产技术管理,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。
(五)承担相关的业务指导、检查等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