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单纯的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,可在妊娠38周~39周后择期计划分娩,如果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,终止妊娠的时机取决于是否有如下的严重表现:
(1)终止妊娠的母体指征:
①反复重度高血压;②重度子痫前期症状的反复发作;③进行性肾功能不全(血肌酐>1.1mg/dL或在没有其他肾脏疾病存在的情况下血肌酐浓度是正常值的2倍);④持续性血小板减少或HELLP综合征;⑤肺水肿;⑥子痫;⑦疑似胎盘早剥;⑧临产或胎膜早破。
(2)终止妊娠的胎儿指征:
①孕周≥34周;②严重FGR(超声评估胎儿体重小于第5百分位);③持续性羊水过少(羊水深度<2cm);④生物物理评分≤4/10(两次间隔至少6小时);⑤脐动脉多普勒舒张末期反流;⑥NST复发性变异或晚期减速;⑦死胎。
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的患者产后应继续使用硫酸镁24~48 h预防产后子痫。
哺乳期可继续应用产前使用的降压药物,禁用ACEI和ARB类(卡托普利、依那普利除外)。产后3~6 d是产褥期血压高峰期,此期间仍应每天监测血压,在患者重要脏器功能恢复正常后方可出院。
文章来源:中国妇产科在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