产检假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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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产检假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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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产检假

 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六条,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 
 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,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,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。不能按病假、事假、产假、旷工等来算。
 

产检假规定

 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,在规定的范围内,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,算正常出勤对待,具体的规定如下:
 
  怀孕第1—6个月,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,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;
 
  怀孕第6—7个月,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;
 
  怀孕第8个月,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;
 
  怀孕9个月以上,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,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。
 

产假相关规定

  一般规定:
 
  1、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
 
  2、难产,增加产假15天;
 
  3、生育多胞胎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
 
  4、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
 
  5、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;
 
  6、晚育产假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。例如,广东省为15天,上海市为30天。晚育假包括双休日,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。
 
  另外,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。
 
  另外,关于产前假、哺乳假和保胎假:
 
  产前假:怀 孕7个月以上,如工作许可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。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,单位应批准其休假。如上海市规定"经二级以 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、严重的妊娠综合症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,本人提出申请,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。"
 
  哺乳假:女职工生育后,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单位批准,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。
 
  保胎假:医生开证明,按病假待遇。

来源:摇篮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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